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是每个学生应履行的义务。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以及学校“奖、助、贷、补”的有关政策,努力做好贫困生建档工作,尽力解决特困生缴纳学费难等问题,确保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三条 各班级应认真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和诚信教育工作,加强管理,进一步增强学生缴费上学的意识,形成自觉缴费的良好氛围。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以班级为单位办理学生注册手续,班级欠费率高于20%的班级,暂缓办理注册手续。

第五条 每年度各类奖助学金的评定、班级学生助学贷款的名额分配以及学生困难补助、寒衣补助等发放金额与班级缴费率高低挂钩,具体分配方案根据当年学校分配名额确定。

第六条 为了保证学院的正常办学秩序,维护广大学生的根本利益,对不讲诚信无故欠费的学生采取以下处理办法:

(一)按学校要求,学院不办理无故欠费学生的注册手续。

(二)扣发无故欠费学生的实习补贴、节日补贴等各种学校发放的补贴,以后交清也不再补发。

(三)无故欠费学生不参加班级综合测评考核,交清学费后班级给出成绩,但不参加班级排名。

(四)对无故欠费学生取消各类评优、评奖及学生会干部竞聘资格。

(五)对无故欠费学生,不开具实习介绍信不提供毕业生就业推荐信的学习成绩及综合测评成绩,不给出任何推荐意见及证明材料。

(六)毕业时,暂不发毕业证,不办理离校手续。

第七条 实行学生费用管理院领导联系年级制度。

第八条 按学校要求,对因违反以上规定或失职致使欠费学生在学费尚未交清前办理了相关手续的,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自2021年3月1日起执行,由学生办负责解释。